(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轶与杨渊、杨海燕相邻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轶,杨海燕,杨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67号原告刘轶,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海燕,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轶诉被告杨海燕、杨渊相邻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轶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燕、杨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轶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巧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