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小进、徐涛非法买卖枪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小进,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二终字第8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小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单伟,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小进、徐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小进、徐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涛以“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魏小进以“原判定性错误、其行为构成立功”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魏小进、徐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新华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