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与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天安数码2栋9-2,组织机构代码56789410-5。法定代表人谭远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邬林,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重庆涂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