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飞与XX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XX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李飞,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徐家村。被告:XX帅,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原告李飞与被告XX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审理中经询原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现无法找到被告,可认定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伍拾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