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开州大道中段开州一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4088-X,法定代表人谢晓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红燕,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魏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大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