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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四成与王化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成,王化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130号原告郭四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被告王化启,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亮(被告之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原告郭四成与被告王化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怀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四成,被告王化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东西邻居,我居东,被告居西。被告新建的东厢房后檐墙高出我北正房前檐约0.7米,严重影响我家采光,故起诉请求被告拆除其东厢房后檐墙中高出我正房前檐的部分(南北长约12米)。被告辩称:我建的东厢房确实比原告的正房前檐高,但并没有影响到原告采光,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原告家正房建于1987年,被告家正房建于1997年,被告正房高出原告正房1米有余。两家中间有约48厘米宽的滴水。2013年8月,被告拆除东院墙檐帽后将东院墙垒高(加9层砖),并以东院墙作为后檐墙在其院内新建了三间东厢房。建房临近封顶时,原告以被告所建房屋过高、影响其采光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同时对被告的建房行为予以阻止。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所建房屋高出原告正房前檐约70厘米,尚未封顶。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采光权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之一,依法应予保护。但在目前国家建设用地稀缺以及农村建设行为不够规范的情形下,采光权的行使尚无法达到不受任何干扰、限制的程度。本案中,根据本院现场勘查所见,被告宅院整体高于原告宅院,这种情况下,被告所建东厢房适当高于原告房屋并无不妥,现有高度也并未对原告房屋的采光构成实质影响,因此,原告以影响采光为由请求拆除被告房屋高出其正房前檐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四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四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怀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