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熊乃瑾与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乃瑾,盐城市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008号原告熊乃瑾,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中良,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朝晔,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人民南路2号瑞尔花园20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林永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淑红,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龙宇。被告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开放大道32号盐���嘉园五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林永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淑红,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龙宇。原告熊乃瑾(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盐城市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艾美莉医院公司、仁爱医院公司,一并提及时称二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茜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中良、徐朝晔,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淑红、贾龙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我国知名演员。2014年11月,原告发现二被告在网站www.amlzxmr.com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二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使用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极易造成公众对原告的误解,极大的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成本5000元。二被告共同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网站是仁爱医院公司主办的网站,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对原告所述的侵权事实不予认可,二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后,立即进行认真查找,但未发现原告所述的侵权图片和文字。第二,即使存在原告所述事实,也不构成侵权。涉诉网站上没有诋毁、侮辱原告的内容,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演员。艾美莉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诊疗服务。仁爱医院公司系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对本公司投资的医院进行管理、经营策划、宣传策划、信息咨询服务。2014年12月12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9190号《公证书》,证明登陆域名为www.amlzxmr.com的网站,在“艾美莉动态”栏目项下,看到有标题为“飞顿培训医师牛凌与皮肤专家李薇周末亲诊”文章一篇,文章尾部附女性头像一张;在“微整形美容中心”栏目项下,看到有标题为“肉毒素注射除皱让你年轻20岁”文章一篇,文章上方附女性头像一张。网页上同时有在线咨询、在线预约、QQ咨询等链接以及咨询热线0515-89889959。网页首部和尾部均标有“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字样,网页尾部载明“盐城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版权所有”,地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聚亨路瑞尔花园南门”。庭审中,原告提交百度照片,用以证明涉诉照片为原告本人。二被告对该证据不持异议。原告提交个人档案,用以证明原告系知名演员,肖像具有很高商业价值。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无法证明原告的艺人身份,且与本案侵权结果无关联性。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其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经询,二被告无法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另查,www.amlzxmr.com的网站名称和主办单位均为仁爱医院公司。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9190号《公证书》、发票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身份材料可知,涉诉文章中使用的两张照片即为原告的照片,从涉诉网站页面设置、涉诉文章标题、内容等可以看出,涉诉网站系对艾美莉医院公司诊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现二被告无法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涉诉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文章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且文章内容只是介绍嫩肤术,该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二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二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二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将依据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文章的内容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且其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域名为www.amlzxmr.com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熊乃瑾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盐城市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盐城市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熊乃瑾经济损失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一千元;三、驳回原告熊乃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熊乃瑾负担388元(已交纳),由被告盐城市艾美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茜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