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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瞿秀斌、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瞿秀斌,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瞿秀斌,男。被执行人陈军,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瞿秀斌、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姚拥军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