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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界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贤义、王欢欢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贤义,王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宋贤义,男。被执行人王欢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宋贤义、王欢欢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贤义、王欢欢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纳社会抚养费52000元,负担执行费680元,但被执行人宋贤义、王欢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贤义、王欢欢银行存款52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