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人王辉与被执行人王玉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北广民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辉经济损失124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同日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于2015年1月8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092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姚占勇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