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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胡俊梅与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梅,艾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胡俊梅。委托代理人:梅雪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铭,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梅诉被告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梅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胡俊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冉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