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振影与黄柏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影,黄柏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10-1号原告:黄振影,男,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黄柏树,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影与被告黄柏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黄振影负担25元。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