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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振影与黄柏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影,黄柏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10-1号原告:黄振影,男,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黄柏树,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影与被告黄柏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黄振影负担25元。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