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寿保、刘伟与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寿保,刘伟,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21-4号申请执行人:董寿保,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路。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路。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芜湖华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在25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强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