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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陈雪锋,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群芳审 判 员  何 茹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