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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红卫与桑增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卫,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桑增荣,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张红卫与桑增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桑增荣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红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130000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