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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