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北郊,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2015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陶小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陶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害人谭某某的女友胡某因驾驶机动车与被告人胡某某的妻子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过交通事故,付某某受伤。同年8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胡某到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谷滩交警大队查看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在该大队遇到前来问讯事故处理情况的被告人胡某某与妻子付某某、女儿胡某甲,双方见面后付某某就纠缠胡某要其支付医药费等,胡某便打电话叫来其男友谭某某,并坚持等事故责任划分后再理赔,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后被人劝开。尔后,胡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准备离开,付某某便拉着胡某不让离开,并一直拉扯至红谷滩交警大队对面马路上,被害人谭某某见状就上前阻止付某某拉扯,被告人胡某某见被害人谭某某阻止其妻付某某,就冲上前手握摩托车钥匙朝被害人头部击打,致被害人谭某某头部破裂出血,尔后逃离现场。2014年8月20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头部头皮外伤致创口累计长度达1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本案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2015年6月10日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谭某某在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谭某某亦明确表示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谅解。另据本院委托被告人胡某某所居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被告人胡某某此前表现尚好,如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证人刘某某、胡某、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和解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给被告人胡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激化所引发,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家属还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量刑意见合理,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可适用缓刑。希望被告人胡某某能以此为戒,痛改前非,积极改造,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必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