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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刑初字第29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乐,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乡市翻江镇崟塘村三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患癫痫病,于2014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李伏贵,系被告人李乐父亲。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李乐盗窃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李乐于2015年4月24日因患癫痫病坠入沟渠死亡,2015年6月12日被注销户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李乐盗窃一案终结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军湘审 判 员  唐文乐人民陪审员  周光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