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克英与刘海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英,刘海桐,刘兴武,刘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赵克英,女,生于1949年7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海桐,女,生于1997年7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兴武,男,生于1966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被告刘海桐之父。被告刘俊,女,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被告刘海桐之母。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克英诉被告刘海桐、刘兴武、刘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克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海桐、刘兴武、刘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克英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