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二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史小伟与徐会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伟,徐会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二初字第00770号原告史小伟,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徐会新,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原告史小伟诉被告徐会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小伟、被告徐会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小伟诉称,其受雇于被告徐会新做吊车司机三年,其中第一年工资系工地发放,每月4000元,已结清,第二年每月工资5500元,第三年每月工资6000元。现被告徐会新尚欠工资51000元未付,故原告史小伟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徐会新立即支付其工资51000元。被告徐会新辩称,认可系雇佣原告史小伟开吊车,但工资并未如原告史小伟所述,实际应付工资应按第一年每月4500元,第二年每月5000元计算,共计38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史小伟受雇于被告徐会新为其做吊车司机,共干活三年。上述事实经原告史小伟与被告徐会新当庭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原告史小伟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写明本人欠史小伟工资51000元,欠款人系徐会新。被告徐会新认可该欠条系其所写。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徐会新欠原告史小伟工资的具体数额是否为51000元。根据被告徐会新向原告史小伟出具的欠条,明确了该所欠工资款数额为51000元,虽然被告徐会新称,工资的具体数额以当时约定是否抵顶房屋为计算前提,但其未系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且原告史小伟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被告徐会新的意见,本院不予考虑,对原告史小伟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史小伟的工资51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徐会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