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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金信嘉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9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宣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信嘉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9层1005。法定代表人宋勋。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45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11699.9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信嘉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和对外投资,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登记地办公,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4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鸣审 判 员  金星代理审判员  高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