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程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雨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