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虢成双与天津开发区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虢成双,天津开发区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虢成双。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鲲鹏街19号3门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明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虢成双申请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虢成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3176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虢成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虢成双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317600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