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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昌洲与易秉信、易丙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洲,易秉信,易丙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66号原告陈昌洲,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汉华,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秉信,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易丙仁,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昌洲与被告易秉信、易丙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陈昌洲于2015年6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已支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洲与被告易秉信、易丙仁于庭外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现原告陈昌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昌洲负担。审判员 黎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