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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吉涛与冯佳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涛,冯佳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吉涛。委托代理人于世杰、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佳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涛与被告冯佳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涛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