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吉涛与冯佳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涛,冯佳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吉涛。委托代理人于世杰、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佳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涛与被告冯佳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涛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