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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鮀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蓝色大货车沿大学路自西向东行驶,在左转弯进入大学路鸡笼山路口时,与被害人龚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朋友郑某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龚某人民币29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龚某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汕头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陈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明知是无牌证的蓝色大货车沿大学路自西向东行驶,在左转弯进入鸡笼山路口时,与被害人龚某驾驶的搭载朋友郑某的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龚某和其朋友郑某倒地,被害人龚某受伤,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9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同年10月13日与被害人龚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龚某经济损失295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汕头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陈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大货车与被害人龚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在2013年9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俊容审判员  胡晓虹审判员  郑维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