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小刚与被申请人赵晓霞、赵晓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刚,赵晓霞,赵晓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0号申请人:赵晓刚,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组。申请人:赵晓霞,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申请人:赵晓锋,男,汉族,1965年5月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组。委托代理人:赵晓霞,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位于河南街3-7-3-3-4房权号为00013045号46.71平方米的房屋归申请人赵晓刚单独所有,协议签订之日起申请人赵晓刚对该栋梁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