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传坤与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谢学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坤,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谢学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31号原告:黄传坤。委托代理人:夏冰,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山。被告: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春雷工业园春鑫路。法定代表人:顾玉泉,总经理。被告:谢学永。原告黄传坤因与被告江苏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被告谢学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6月15日,原告黄传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传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992.5元,由原告黄传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