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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马宝君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马宝君,北京佳诚鑫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3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执行人马宝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亮,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佳诚鑫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马宝君、北京佳诚鑫宜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秋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