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与马洪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马洪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立公,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彪,男,系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女,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洪亮,男,52岁,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与马洪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已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退回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117.00元,余117.00元,由原告敦化市立公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