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建兵、陈五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兵,陈五五,雒守卫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0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兵,农民。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建荣,山西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五五,农民。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雒守卫,农民。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取保候审。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兵、陈五五、雒守卫分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建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陈星星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