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怀远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远县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怀远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20号申请人怀远县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姜天真,经理。申请人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洪仁才,经理。被申请人怀远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生,经理。申请人怀远县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并已提供姜天真所有的“浙H×××××”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民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二、查封姜天真所有的“浙H×××××”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姜天真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