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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甘成礼与程金成(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成礼,程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甘成礼,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程金成(城),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金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存款173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