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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信与韩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韩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673号原告李信。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全,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军伟。原告李信(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韩军伟(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韩军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也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在本院辖区内有经常居住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退还原告李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