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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张某。被告廖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在打工期间与被告网聊认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女儿廖某乙。原、被告网上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由于原、被告地域和风俗习惯不同,性格不一,被告好吃懒做,对家人不关心,致使家庭债台高筑。原告曾多次对被告劝说,但被告屡劝不改,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付给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合法登记结婚。被告廖某甲辩称,离婚对女儿的成长和家庭不好,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认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乙。2015年4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结婚,并且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有子女,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程度。故此,为维护原、被告家庭完整和子女健康成长,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天内按普通审理程序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银行汇款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苏润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卢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