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赤峰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幼教巷。法定代表人盛秋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毕春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男,50岁,汉族,医生,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兴杰*单元***室。原告赤峰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2028元,滞纳金777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