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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乃伟与沈德银、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059-4号申请执行人郭乃伟,居民。被执行人沈德银,居民。被执行人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南翔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德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群,居民。申请执行人郭乃伟与被执行人沈德银、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亭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878600元及利息。已经扣划被执行人沈德银银行存款45400元并给付申请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0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