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孟绢中诉卢保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邢民初字第21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县冀家村。被告卢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县冀家村。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出走,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仍无音信。现双方分居两年有余,依法判决原告被告离婚,并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50000元。被告卢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9��登记结婚。2012年9月被告与家中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但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现已两年有余,致使婚姻关系无法存续,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请求,该放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孟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卢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喜庆审 判 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徐延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裕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