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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与刘丙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刘丙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533号原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1号。法定代表人古天龙,校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润,系学校职工。委托代理人彭东亚,系学校职工。被告刘丙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与被告刘丙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考虑与被告的合作关系,希望与被告继续合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考虑与被告的合作关系,希望与被告继续合作,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负担。审 判 员 唐景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秦 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