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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莎与张得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莎,张得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李莎,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2日。被执行人:张得印,男,汉族,43岁。本院在执行李莎与张得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宋亚辉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