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欣与李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李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陈欣。被告:李强。原告陈欣诉被告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欣诉请:要求向被告追偿借款计人民币15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安栖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查明,原告陈欣为被告李强向案外人张国明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5年4月26日代被告李强偿还案外人张国明借款计人民币15000元的事实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欣代偿款计人民币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