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许某某,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万发乡东岗村.被告陈某,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主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