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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富成、杜秋野、李富清、刘小军与塔什库尔干县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成,杜秋野,李富清,刘小军,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李富成,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杜秋野,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原告李富清,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原告刘小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金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住址塔什库尔干县。法定代表人尹宏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成、杜秋野、李富清、刘小军诉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成、杜秋野、李富清、刘小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红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