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陈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43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史建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高富。委托代理人徐珏芬。被申请人陈忠全。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于2014年12月2日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吴教罚(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于2015年6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申请执行的吴教罚(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