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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陈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43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史建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高富。委托代理人徐珏芬。被申请人陈忠全。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于2014年12月2日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吴教罚(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于2015年6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申请执行的吴教罚(2014)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