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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耒阳市人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为志人民陪审员  徐望仁人民陪审员  梁瑞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慧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