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耒阳市人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为志人民陪审员 徐望仁人民陪审员 梁瑞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慧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