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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少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葛晶周与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葛晶周。法定代理人葛红建。法定代理人周玉。委托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庆松,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道波,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晶周与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件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葛晶周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提交鉴定申请后,原告葛晶周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终止鉴定并在同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晶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晶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艺姝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徐发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