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周与吴乃情、王周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周,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1-1号申请执行人:张周。被执行人:吴乃情。被执行人:王周真。被执行人:吴守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周与被执行人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交纳执行款876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4754元、执行费11160元。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莲花组团2幢604室的房产原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乃情名下,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张周已经领取财产分配款53306.44元;被执行人王周真、吴周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守镇名下,本院已经依法裁定查封该车辆,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吴乃情、王周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1号执行裁定书、分配方案、领款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张周发现被执行人吴乃情、王周真、吴乃情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