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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辖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令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和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109号大才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符莉娟,青和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令兵,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原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玄孝民初字第63号上诉人理由及请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江宁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位于玄武区,遂据此驳回青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所涉争议房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