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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立安、李小龙与李小龙、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安,李小龙,高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赵立安,个体司机。被告李小龙,农民。被告高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安诉被告李小龙、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立安负担。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