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军民、王锦旗与王锦旗、程孝燕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民,王锦旗,程孝燕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91号原告:王军民。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王锦旗。被告:程孝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民诉被告王锦旗、程孝燕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民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军民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解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