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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军民、王锦旗与王锦旗、程孝燕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民,王锦旗,程孝燕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91号原告:王军民。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王锦旗。被告:程孝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民诉被告王锦旗、程孝燕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民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军民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解栋 微信公众号“”